首页 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根据承租人的选择,进口租赁财产涉及配额、许可证等专项政策管理的,应由承租人或融资租赁公司按有关规定办理申领手续。 外商投资租赁公司进口租赁财产,应按现行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