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融资租赁业务;

租赁业务;

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

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

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

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