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融资租赁业务; 租赁业务; 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 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 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 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