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在每年3月31日之前向商务部报送上1年业务经营情况报告和上1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