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十条 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发现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其主矿种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拟自行进行开采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依法申领采矿许可证,并到原审批机关申请变更经营范围,经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引用法条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