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的投资者可以另行依法设立从事矿产开采的外商投资企业,并依法办理探矿权转让手续,或由上述从事矿产开采的外商投资企业直接依法申领采矿许可证。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