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2002年) 第二章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2002年) 第二章 第二章 企业设立与资质的申请和审批 第六条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设立与资质的申请和审批,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七条 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和一级、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的程序: 第八条 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序列和专业承包序列二级及二级以下、劳务分包序列资质的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对外贸易经济行政… 第九条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或者增加主项以外资质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应当向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第十一条 申请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第十二条 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中方合营者的出资总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第十三条 本规定实施前,已经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重新核定资质等级。 第十四条 本规定中要求申请者提交的资料应当使用中文,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