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2002年) 第七条
第七条 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和一级、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的程序:
申请者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同意后,报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10日内将申请材料送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30日内提出意见。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意见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应当在30日内到登记主管机关办理企业登记注册。
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