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2002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申请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投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
投资方拟派出的董事长、董事会成员、企业财务负责人、经营负责人、工程技术负责人等任职文件及证明文件;
经注册会计师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投资方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要求提交的资料。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投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
投资方拟派出的董事长、董事会成员、企业财务负责人、经营负责人、工程技术负责人等任职文件及证明文件;
经注册会计师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投资方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要求提交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