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管理规定(2014年)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管理规定(2014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依照《海运条例》及《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向交通运输部申请登记取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并依照外商投资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到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