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管理规定(2014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外国航运公司可以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为投资者拥有或者经营的船舶提供承揽货物、代签提单、代结运费、代签服务合同等日常业务服务,其申请设立程序依照交通运输部与商务部联合发布的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审批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