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管理规定(2014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申请人向交通运输部提出申请,应当提交《海运条例》及《海运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材料;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应向审批机关提交如下材料:

申请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

合营合同和合营公司章程(独资企业只报送章程);

投资者注册登记证明文件及资信证明文件;

拟设立企业董事长和总经理的身份证明;

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