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2003年)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2003年) 第二十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 经营管理机构应定期向联合管理委员会或董事会报告以下事项: 经授权的重大投资活动; 中期、年度业绩报告和财务报告;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创投企业合同及章程中规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