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2003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经营管理机构应定期向联合管理委员会或董事会报告以下事项:

经授权的重大投资活动;

中期、年度业绩报告和财务报告;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创投企业合同及章程中规定的有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