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2003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经营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无犯罪记录;

无不良经营记录;

应具有创业投资业的从业经验,且无违规操作记录;

审批机构要求的与经营管理资格有关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