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2003年)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2003年) 第十九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 经营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无犯罪记录; 无不良经营记录; 应具有创业投资业的从业经验,且无违规操作记录; 审批机构要求的与经营管理资格有关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