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2003年)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2003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一条 联合管理委员会或董事会可以不设立经营管理机构,而将该创投企业的日常经营权授予一家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或另一家创投企业进行管理。该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可以是内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也可以是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或境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在此情形下,该创投企业与该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应签订管理合同,约定创投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权利义务。该管理合同应经全体投资者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