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1996年) 第三章 特别清算 第四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1996年) 第四十条 第三章 特别清算 第四十条 债权人会议由清算委员会负责召集。清算委员会应当自债权人会议召开的15日前书面通知债权人。债权人不能出席债权人会议时,应当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