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1996年) 第三条

第三条 企业能够自行组织清算委员会进行清算的,依照本办法关于普通清算的规定办理。

企业不能自行组织清算委员会进行清算或者依照普通清算的规定进行清算出现严重障碍的,企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等权力机构(以下简称企业权力机构)、投资者或者债权人可以向企业审批机关申请进行特别清算。企业审批机关批准进行特别清算的,依照本办法关于特别清算的规定办理。

企业被依法责令关闭而解散,进行清算的,依照本办法关于特别清算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