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1996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进行清算,适用本办法。

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破产清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