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处方管理办法(2007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处方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五十二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在对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医师出现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责令医疗机构取消医师处方权。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