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处方管理办法(2007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处方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五十一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况,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 第五十条 目录 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