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处方管理办法(2007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处方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五十三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对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