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七条 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适用本办法;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