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7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申请人只能申请设立1个代表处,申请时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由董事长(理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致中国证监会的申请书;

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出具的同意申请人设立代表处的意见书或其他有关文件;

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主管当局核发的、经所在国家或地区有权进行公证、认证的机构公证、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营业执照或合法开业证明的复印件;

交易所章程和主要业务规则;

董事会(理事会)成员名单、管理层人员名单;

最近3年的年报;

代表处设立方案,包括但不限于设立的目的、必要性、工作规划、内部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管理制度及办公场所选址等内容;

由董事长(理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首席代表授权书;

申请人就拟任首席代表没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罚的声明,且该声明经过申请人所在国家或地区公证机构的公证;

拟任首席代表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和简历;

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