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三章 变更与撤销 第十八条 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变更与撤销 第十八条 代表处撤销,应当提前20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凭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同意撤销的有关确认文件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代表处注销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有关注销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