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三章 变更与撤销 第十六条 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变更与撤销 第十六条 代表处变更或增减代表、副代表,应当自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上述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和简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