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三章 变更与撤销 第十四条 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变更与撤销 第十四条 代表处变更首席代表,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并提交其交易所董事长(理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及本办法第六条(八)至(十一)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