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三章 变更与撤销 第十三条 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变更与撤销 第十三条 代表处变更名称,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并提交其交易所董事长(理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章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