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机构设立驻华广播电视办事机构管理规定(2004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驻华办事机构应按要求每年向广电总局书面报告业务活动情况。

对设在京外的驻华办事机构,当地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对其开展业务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