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境外机构设立驻华广播电视办事机构管理规定(2004年) 第十八条 境外机构设立驻华广播电视办事机构管理规定(2004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驻华办事机构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警告、责令暂停业务、撤销办事机构等处罚。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