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境外机构设立驻华广播电视办事机构管理规定(2004年) 第十六条 境外机构设立驻华广播电视办事机构管理规定(2004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境外机构对其驻华办事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一切业务活动,承担法律责任。 驻华办事机构及成员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按批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