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境外机构设立驻华广播电视办事机构管理规定(2004年) 第十五条 境外机构设立驻华广播电视办事机构管理规定(2004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所有申报材料,应以中文书写。如用其他文字书写,应当附中文译本。中文译本与原文理解不一致的,以中文译本为准。 审批机关在必要时有权要求境外机构就其全部或部分申报材料提交经所在国(地区)公证的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中央政府驻香港、驻澳门机构认证。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