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境外机构设立驻华广播电视办事机构管理规定(2004年) 第十条 境外机构设立驻华广播电视办事机构管理规定(2004年) 第十条 第十条 驻华办事机构批准文件的有效期为3年。期满如需延期,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广电总局提出延期申请。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