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境外机构设立驻华广播电视办事机构管理规定(2004年) 第九条 境外机构设立驻华广播电视办事机构管理规定(2004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广电总局对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时,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应征求意见并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批准同意的,由办事机构的首席代表向广电总局领取批准文件,持批准文件等材料到工商、公安等部门办理登记注册等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展业务活动。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