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机构设立驻华广播电视办事机构管理规定(2004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境外机构申请驻华办事机构延期,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由境外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延期申请书;
该驻华办事机构在前1个驻在期内的业务活动情况;
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境外机构在所在国(地)合法存续的证明;
第九条所规定的该驻华办事机构的批准文件及工商、公安等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
由境外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延期申请书;
该驻华办事机构在前1个驻在期内的业务活动情况;
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境外机构在所在国(地)合法存续的证明;
第九条所规定的该驻华办事机构的批准文件及工商、公安等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