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退税商店不得开具《离境退税申请单》:
境外旅客不能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凭有效身份证件不能确定境外旅客最后入境日期的;
购买日距境外旅客最后入境日超过183天;
退税物品销售发票开具日期早于境外旅客最后入境日;
销售给境外旅客的货物不属于退税物品范围;
境外旅客不能出示购买退税物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由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
同一境外旅客同一日在同一退税商店内购买退税物品的金额未达到500元人民币。
境外旅客不能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凭有效身份证件不能确定境外旅客最后入境日期的;
购买日距境外旅客最后入境日超过183天;
退税物品销售发票开具日期早于境外旅客最后入境日;
销售给境外旅客的货物不属于退税物品范围;
境外旅客不能出示购买退税物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由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
同一境外旅客同一日在同一退税商店内购买退税物品的金额未达到500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