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海南试点管理办法(2010年) 第四章 退税物品的销售管理 第十七条 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海南试点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退税物品的销售管理 第十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退税定点商店不得开具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 境外旅客不能出示本人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 销售给境外旅客的商品不属于退税物品范围; 同一境外旅客同一日在同一退税定点商店内购买退税物品的金额未达到起退点。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