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海南试点管理办法(2010年) 第四章 退税物品的销售管理 第十六条 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海南试点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六条 第四章 退税物品的销售管理 第十六条 境外旅客在退税定点商店购买退税物品,需要索取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的,应当出示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退税定点商店将境外旅客出示的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与境外旅客本人核对后,将境外旅客身份信息录入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校验。通过后按规定开具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加盖印章,交给境外旅客。 第四章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