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五章 管理和服务 第三十一条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管理和服务 第三十一条 《证书》不得伪造、涂改、出租、转借或以任何形式转让。已变更、失效或注销的《证书》应当交回发证机关。 第三十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