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五章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七条 商务部负责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中央企业总部的境外投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二十八条 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境外投资引导、促进和服务体系,强化公共服务。 第二十九条 企业境外投资获得核准后,持《证书》办理外汇、银行、海关、外事等相关手续,并享受国家有关政策支持。 第三十条 企业自领取《证书》之日起2年内,未在东道国(地区)完成有关法律手续或未办理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所列境内有关部门手续,原核准文件和《证书》自动失效,《证书》应交回原核… 第三十一条 《证书》不得伪造、涂改、出租、转借或以任何形式转让。已变更、失效或注销的《证书》应当交回发证机关。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