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五章 管理和服务 第三十条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三十条 第五章 管理和服务 第三十条 企业自领取《证书》之日起2年内,未在东道国(地区)完成有关法律手续或未办理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所列境内有关部门手续,原核准文件和《证书》自动失效,《证书》应交回原核准机关。如需再开展境外投资,须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核准。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