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2011年) 第七条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2011年) 第七条 第七条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台湾地区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 外国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半年。 临时执业许可证逾期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