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2011年) 第八条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2011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临时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内新增或变更临时执业项目的,以及《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上载明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审批机关报告。因前述事项变更需换发临时执业许可证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