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2023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境内上市公司在境外发行的存托凭证可以按规定与其对应的境内基础股票进行跨境转换。
境内上市公司在境外公开发行的存托凭证自上市之日起120日内不得转换为境内基础股票。境内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存托凭证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境内上市公司在境外发行上市的存托凭证在存续期内的份额数量所对应的基础股票数量不得超过中国证监会批复的数量上限,因境内上市公司送股、股份分拆或者合并、转换比例调整等原因导致存托凭证增加或者减少的,数量上限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