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2023年) 第三十九条 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2023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境外存托人和开展跨境转换业务的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委托境内证券公司进行存托凭证对应的基础股票交易,并向境内证券交易所备案。境内证券公司接受境外证券经营机构交易委托的,应当对其资质、规模、业务经验等进行审慎核查,并与其签署服务协议,对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开展跨境转换相关业务的合法合规性予以有效监督和约束。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