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2023年) 第三十七条 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2023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境内上市公司在境外发行存托凭证的,应当按照境内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存托凭证对应的新增股票上市和登记存管。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