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2023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境内上市公司以其新增股票为基础证券在境外发行存托凭证,或者以其非新增股票为基础证券在境外上市存托凭证的,应当符合《证券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境内上市公司以其新增股票为基础证券在境外发行存托凭证的,还应当同时符合有关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的规定。
境内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在境外发行存托凭证:
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
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6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境内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
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