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2023年) 第十九条 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2023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在境内发行存托凭证募集资金的,应当按照募集发行有关文件披露的计划和安排,管理、使用所募集的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业。募集的资金可以人民币形式或购汇汇出境外,也可留存境内使用。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