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2023年) 第十八条 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2023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首次公开发行存托凭证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经审慎评估,可以在发行方案中设定超额配售选择权。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的存托凭证数量不得超过首次公开发行存托凭证数量的15%。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