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2023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以其新增股票为基础证券首次公开发行存托凭证的,可以向战略投资者配售。战略投资者原则上不超过三十五名,配售存托凭证总量原则上不超过公开发行存托凭证数量的30%,超过的应当在发行方案中充分说明理由。

战略投资者应当承诺自本次发行的存托凭证上市之日起持有获得配售的存托凭证不少于十二个月,战略投资者主要包括:

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证券,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

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战略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