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2023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首次公开发行存托凭证时,网下初始发行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存托凭证数量的80%。实施战略配售的,应当扣除战略配售部分后确定网上网下发行比例。

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安排不低于本次网下发行存托凭证数量的70%优先向公募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配售,并采用比例限售方式,安排10%的网下发行存托凭证设置不低于6个月的限售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