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2012年修订)(2012年) 第三章 资产管理合同正文 第八节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2012年修订)(2012年) 第八节 第三章 资产管理合同正文 第八节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第十八条 列明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名称、住所、联系人、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 第十九条 根据《试点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列明资产委托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第二十条 说明资产管理计划应当设定为均等份额。除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根据《试点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列明资产委托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第二十二条 根据《试点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列明资产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第二十三条 根据《试点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列明资产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第二十四条 根据《试点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列明资产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第二十五条 根据《试点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列明资产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八条